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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書(票據權利轉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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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書的定義

背書(票據權利轉移方式)背書(票據權利轉移方式)

背書是指票據持有人(背書人)在票據背面或粘單上記載相關事項並簽章,以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被背書人)或授予他人行使一定票據權利的行為。背書是票據流通的主要方式之一,常見於匯票、本票和支票等票據的轉讓過程。


背書的法律性質

背書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 單方法律行為:僅需背書人簽章即可生效,無需被背書人同意。

  • 要式行為:必須符合法定形式,如記載於票據背面或粘單上,並由背書人簽章。

  • 不可分性:票據權利必須全部轉讓,不得部分背書或附加條件。

  • 連續性:背書必須前後連續,確保票據權利的合法轉移。


背書的種類

根據不同的標準,背書可分為以下幾種:

3.1 記名背書與空白背書

  • 記名背書(完全背書):背書人記載被背書人名稱並簽章,票據權利明確轉讓給特定人。

  • 空白背書(不記名背書):背書人僅簽章而不記載被背書人名稱,持票人可自行填寫或直接交付轉讓。

3.2 轉讓背書與非轉讓背書

  • 轉讓背書: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包括一般轉讓背書和特殊轉讓背書(如回頭背書、期後背書)。

  • 非轉讓背書:不以轉讓權利為目的,如委任取款背書(委託他人代為收款)和質押背書(以票據設定質權)。

3.3 一般背書與特殊背書

  • 一般背書:無特殊限制的普通背書。

  • 特殊背書:如限制背書(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回頭背書(背書給原票據債務人)等。


背書的記載事項

背書通常包括以下內容:

  • 被背書人名稱(記名背書時必須記載)。

  • 背書日期(未記載時視為到期日前背書)。

  • 背書人簽章(必備要件,無簽章則背書無效)。

  • 附加條款(如「不得轉讓」、「委託收款」等)。


背書的效力

背書的法律效力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 權利轉移效力:票據權利由背書人轉移給被背書人。

  • 擔保效力:背書人對後手承擔擔保責任,確保票據能被承兌或付款。

  • 資格授予效力:連續背書的持票人推定為合法權利人,無需證明背書過程的真實性。


背書的連續性

背書連續是指票據上的背書在形式上依次銜接,無間斷。例如:

  • 甲 → 乙 → 丙 → 丁若背書不連續(如甲 → 丙,缺少乙的背書),持票人可能無法主張票據權利。


背書的限制與禁止

  • 禁止背書:出票人或背書人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後手再背書的,原記載人對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責任。

  • 期後背書:票據到期日後再背書的,僅具有普通債權轉讓效力,不適用票據法規定的背書規則。


背書的塗銷與偽造

  • 背書塗銷:背書人故意塗銷背書時,被塗銷的背書人及其後手免除責任。

  • 背書偽造:偽造的背書不影響真實簽章的效力,但被偽造人不承擔責任。


背書與票據權利的行使

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如請求付款、追索權)時,須證明背書的連續性。若背書不完整或存在瑕疵,可能影響權利的實現。


背書在實務中的應用

背書廣泛應用於商業交易,如:

  • 企業間支付結算(如轉讓匯票)。

  • 銀行貼現(持票人背書後向銀行申請貼現)。

  • 供應鏈金融(以票據質押融資)。


相關法律規定

背書的主要法律依據包括:

  •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二章「匯票」中的背書規定)。

  • 《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等配套法規。

背書作為票據流通的核心制度,對保障交易安全和促進資金周轉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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