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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規(特殊組織措施和調查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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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規的定義

雙規(特殊組織措施和調查手段)雙規(特殊組織措施和調查手段)

雙規是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在調查違紀黨員時採取的一種特殊組織措施和調查手段,全稱為「要求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規定的地點就案件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說明」。這一制度主要適用於涉嫌違反黨紀的黨員幹部。


雙規的法律依據

雙規並非司法程序,而是黨內紀律檢查手段,其依據主要包括:

  • 《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

  •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 其他相關黨內法規


雙規的實施主體

有權實施雙規的機構為:

  1.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2. 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

  3. 派駐紀檢組(經授權情況下)


雙規的適用條件

實施雙規需滿足以下條件:

  • 調查對象為中共黨員

  • 存在嚴重違紀嫌疑

  • 已掌握部分違紀事實和證據

  • 不採取雙規措施可能影響案件調查


雙規的實施程序

  1. 立案審批:需經紀委常委會集體討論決定

  2. 報備程序:地方紀委需向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報告

  3. 執行程序:由紀檢機關工作人員具體實施

  4. 期限規定:一般不超過三個月,特殊情況可延長


雙規與司法程序的區別

比較項雙規司法程序
性質黨內紀律措施法律程序
依據黨內法規國家法律
執行主體紀檢機關司法機關
適用對象黨員所有公民

雙規的歷史沿革

  • 1990年:首次在《行政監察條例》中提出類似概念

  • 1994年:《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正式確立雙規制度

  • 2010年代:隨著國家監察體制改革,雙規使用逐漸減少


雙規的爭議與改革

  1. 爭議點

    • 法律依據不足

    • 可能侵犯人權

    • 缺乏有效監督機制

  2. 改革方向

    • 2018年《監察法》實施後,雙規逐漸被「留置」取代

    • 強調法治化、規範化


雙規的現實意義

  • 反腐敗鬥爭中的重要手段

  • 彌補司法程序啟動前的調查空白

  • 對黨員幹部形成有效威懾


相關術語解釋

  • 留置:國家監察機關採取的調查措施,已逐步取代雙規

  • 兩指:行政監察機關的類似措施(在指定時間、指定地點交代問題)

(注:本文內容參考百度百科相關條目,並根據公開資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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