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人民公社
概念定義

農村人民公社是中國在1958年至1983年間實行的一種農村基層政權組織和集體經濟組織形式。它是在農業合作化運動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政社合一"體制,既是農村基層行政單位,又是農業生產的集體經濟組織。
歷史背景
農業合作化運動
1951年開始推行農業互助組
1953年發展為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
1956年普遍建立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
人民公社化運動
1958年8月中共中央通過《關於在農村建立人民公社問題的決議》
短短數月內全國74萬個農業合作社改組為2.6萬個人民公社
實現了"一大二公"的組織形式
組織特點
政社合一體制
集基層政權組織與經濟組織於一體
實行"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管理體制:
人民公社
生產大隊
生產隊
生產資料所有制
土地等生產資料歸集體所有
取消農民土地私有權
實行集體統一經營
經濟制度
生產管理
統一計劃生產
集體勞動,記工分分配
取消家庭副業和集市貿易(初期)
分配制度
實行工分制
按勞分配與供給制相結合
辦公共食堂(1958-1961)
發展階段
初期(1958-1961)
盲目追求"一大二公"
颳"共產風"、"浮誇風"
導致三年困難時期
調整時期(1962-1965)
確立"三級所有,隊為基礎"
恢復自留地和家庭副業
經濟有所恢復
文革時期(1966-1976)
強調"以糧為綱"
限制多種經營
農民收入增長緩慢
改革與解體
改革背景
農業生產效率低下
農民積極性受挫
農村經濟發展停滯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
1978年安徽小崗村率先實行包產到戶
1980年中央肯定"大包干"形式
極大調動農民生產積極性
正式解體
1983年中共中央發出《關於實行政社分開建立鄉政府的通知》
1984年底全國基本完成政社分設
人民公社制度退出歷史舞台
歷史評價
積極作用
集中資源進行農田水利建設
為工業化提供原始積累
維持農村基本社會保障
負面影響
挫傷農民生產積極性
導致農業生產效率低下
造成農村長期貧困
文化影響
"大鍋飯"成為平均主義代名詞
"工分"成為集體經濟時代的特殊記憶
影響了幾代中國農民的生活方式
農村人民公社作為中國特定歷史時期的產物,對中國農村發展產生了深遠影響,其經驗教訓為後來的農村改革提供了重要借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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