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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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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簡稱全國人大)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實行一院制。全國人大及其常設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大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


歷史沿革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正式確立於1954年。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於1954年9月15日至28日在北京召開,標誌著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全國範圍內正式建立。此後,全國人大歷經多次換屆,截至2023年已召開十四屆全國人大會議。


組織結構

代表組成

全國人大代表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產生,總名額不超過3000人。代表任期5年,從每屆全國人大舉行第一次會議開始,到下屆全國人大舉行第一次會議為止。

常設機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全國人大的常設機關,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行使最高國家權力。常委會由委員長、副委員長若干人、秘書長和委員若干人組成。

專門委員會

全國人大設立民族委員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監察和司法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外事委員會、華僑委員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農業與農村委員會、社會建設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


職權範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 修改憲法

  2. 監督憲法的實施

  3. 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4. 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5. 根據國家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

  6. 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

  7. 選舉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

  8. 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9. 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10. 審查和批准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11. 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大常委會不適當的決定

  12. 批准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

  13. 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14. 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

  15. 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會議制度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召集。如果全國人大常委會認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大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全國人大會議。全國人大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立法程序

全國人大的立法程序一般包括以下環節:

  1. 法律案的提出

  2. 法律案的審議

  3. 法律案的表決

  4. 法律的公布

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大代表提議,並由全國人大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法律和其他議案由全國人大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代表權利與義務

全國人大代表享有以下權利:

  1. 提出議案、質詢案、罷免案的權利

  2. 人身特別保護權

  3. 言論免責權

  4. 物質保障權

同時,代表也負有以下義務:

  1. 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

  2. 與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保持密切聯繫

  3. 聽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見和要求

  4. 努力為人民服務


與其他國家機關的關係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其他國家機關都由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都由全國人大產生,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國際交流

全國人大積極開展與外國議會和國際議會組織的交流與合作。中國全國人大是各國議會聯盟(IPU)成員,並與許多國家的議會建立了定期交流機制。全國人大外事委員會負責開展與外國議會的對口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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