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
印花稅的定義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徵收的一種稅。因採用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作為完稅的標誌而得名。
印花稅的歷史沿革
起源:印花稅最早起源於17世紀的荷蘭
中國引入:清朝光緒年間首次提出開徵印花稅
民國時期:1912年北洋政府公布《印花稅法》
新中國時期:1950年政務院公布《印花稅暫行條例》
現行制度:1988年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印花稅的特點
徵收範圍廣:涉及各類經濟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等
稅負較輕:稅率普遍較低
納稅人自行貼花:由納稅人自行購買並粘貼印花稅票
違章處罰嚴:對未貼、少貼印花稅票的行為處罰較重
印花稅的納稅人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印花稅的納稅人包括:
在中國境內書立、領受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
具體分為立合同人、立據人、立帳簿人、領受人和使用人
印花稅的徵稅對象
各類經濟合同:
購銷合同
加工承攬合同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財產租賃合同
貨物運輸合同
倉儲保管合同
借款合同
財產保險合同
技術合同
產權轉移書據
營業帳簿
權利許可證照
財政部確定的其他憑證
印花稅的稅率
印花稅採用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兩種形式:
比例稅率:
0.05‰:借款合同
0.3‰:購銷合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等
0.5‰: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等
1‰:財產租賃合同、倉儲保管合同等
0.1%:股權轉讓書據
定額稅率:
權利許可證照和營業帳簿中的其他帳簿:每件5元
印花稅的計算方法
按比例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 計稅金額 × 適用稅率
按定額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 應稅憑證件數 × 5元
印花稅的繳納方式
自行貼花:納稅人自行計算、購買並貼花
彙總繳納:對同一種類應稅憑證需頻繁貼花的
委託代徵:稅務機關委託有關單位代徵
印花稅的優惠政策
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副本或抄本免稅
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免稅
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免稅
無息、貼息貸款合同免稅
外國政府或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政府及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所書立的合同免稅
印花稅的違章處理
在應納稅憑證上未貼或少貼印花稅票的,除補貼印花稅票外,處以應補貼印花稅票金額3-5倍的罰款
已貼印花稅票未註銷或畫銷的,處以未註銷或畫銷印花稅票金額1-3倍的罰款
已貼用的印花稅票揭下重用的,處以重用印花稅票金額5倍或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印花稅的發展趨勢
電子印花稅的推廣應用
徵管方式的信息化改革
稅率結構的優化調整
與國際印花稅制度的接軌
印花稅的社會作用
增加財政收入
加強經濟憑證管理
促進經濟行為規範化
維護市場經濟秩序
作為宏觀調控工具
附件列表
詞條內容僅供參考,如果您需要解決具體問題
(尤其在法律、醫學等領域),建議您咨詢相關領域專業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