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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經濟名詞)

目錄

破產的定義

破產(經濟名詞)破產(經濟名詞)

破產是指當債務人的全部資產無法清償到期債務時,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產並對其財產進行清算分配的一種法律程序。破產是市場經濟中常見的經濟現象,也是企業退出市場的一種重要機制。


破產的法律特徵

  1. 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債務人無法按時足額清償全部到期債務

  2. 多數債權人存在:通常存在兩個或以上的債權人

  3. 依法定程序進行: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

  4. 公平清償原則:對所有債權人進行公平清償

  5. 司法介入:由法院主導整個破產程序


破產的歷史發展

破產制度起源於古羅馬時期,最早可追溯至《十二銅表法》。現代破產制度則形成於中世紀的意大利商業城市,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而逐步完善。中國現代的破產法律制度始建於20世紀80年代,1986年頒布的《企業破產法(試行)》標誌著中國破產法律制度的初步建立。


破產的類型

根據主體分類

  • 企業破產: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因經營不善等原因宣告破產

  • 個人破產:自然人因財務困難無法清償債務而宣告破產

根據程序性質分類

  • 清算型破產:對債務人財產進行變價分配

  • 重整型破產:通過重整計劃幫助企業恢復償債能力

  • 和解型破產:債權人與債務人達成和解協議


破產的法律程序

  1. 破產申請:由債務人或債權人向法院提出

  2. 受理審查:法院審查是否符合破產條件

  3. 宣告破產:法院裁定宣告債務人破產

  4. 成立清算組:負責破產財產的管理和分配

  5. 債權申報:債權人申報債權

  6. 財產清算:變價處分破產財產

  7. 分配清償:按法定順序清償債務

  8. 終結程序: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破產的法律後果

  1. 對債務人的效力:喪失對財產的管理處分權

  2. 對債權人的效力:債權凍結,只能通過破產程序受償

  3. 對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效力:如擔保權人、職工等權利受影響

  4. 免責效力:在符合條件下,剩餘債務可獲免除


破產的社會影響

  1. 經濟層面:實現資源重新配置,優化產業結構

  2. 社會層面:可能導致失業增加,影響社會穩定

  3. 法律層面:維護債權人公平受償,規範市場秩序

  4. 信用層面:對破產主體的信用記錄產生長期影響


中國的破產法律制度

中國現行的破產法律制度主要包括:

  • 《企業破產法》(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 《民事訴訟法》中的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

  • 相關司法解釋和行政法規

中國破產法律制度確立了破產清算、重整與和解三大程序,並逐步探索建立個人破產制度。


破產的國際比較

  1. 英美法系:以美國為代表,強調破產重整

  2. 大陸法系:以德國為代表,區分破產與和解程序

  3. 中國特色:結合國情,逐步完善破產法律體系


破產的預防與挽救

  1. 財務預警機制:建立早期風險識別系統

  2. 債務重組:通過協商調整債務條件

  3. 破產重整:依法定程序進行企業再造

  4. 破產和解:債權人與債務人達成妥協方案


破產的現實意義

破產制度是市場經濟的重要基礎性制度,具有以下功能:

  • 實現債權的公平受償

  • 給予債務人重新開始的機會

  • 優化資源配置,促進經濟結構調整

  • 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和信用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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